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債 權 人 劉炳弦即鼎一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廣即昱廣工程行、李水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 三、債務人李水盛與昱廣工程行之關係,並釋明為何同時向 該二人請求返還款項。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