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76號
TYDV,106,司促,13676,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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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
債 權 人 劉炳弦即鼎一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廣即昱廣工程行李水盛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
  三、債務人李水盛昱廣工程行之關係,並釋明為何同時向
    該二人請求返還款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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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