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54號
TYDV,106,司促,13654,2017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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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
債 權 人 禎締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楚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承攬契約書,其上所載債務人之名稱
  為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惟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
  名稱則為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兩者名稱顯有不同。
二、故請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為何,其
  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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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禎締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