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
債 權 人 禎締藝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楚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承攬契約書,其上所載債務人之名稱
為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惟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
名稱則為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兩者名稱顯有不同。
二、故請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為何,其
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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