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邱顯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肆佰伍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
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柒佰零陸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玖佰貳拾
肆元,及其中參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二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參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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