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3435號
PCEV,96,板簡,3435,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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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3435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34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蘇春英威俐服飾店邀同被告戊○○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1 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6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4年10月1 日,其中240000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 計算利息;另其中360000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利息,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本件借款除 分別獲償本金77828 元及111890元,並繳至92年10月31日之 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受償,屢催未果,依授信約定書第 5 條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提出借款契約 及授信約定書各一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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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