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2030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啟揚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佳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住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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