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茂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經當庭命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 其訴。嗣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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