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6年度,951號
PCEV,96,板小,951,200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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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951號
原   告 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周國珍」之記載,應予
刪除;關於「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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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