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歐洲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乙○○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209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新台幣貳佰伍拾元。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丁○○、乙○○、己○○、戊○○如各以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元、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元、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曉琪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