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96年度,12號
PCEV,96,板勞小,12,200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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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與原告訂立僱傭契約,有員 工聘雇合約書為憑,依據該合約書第3條約定,被告自報到 日起,應工作至95年9月15日止為一完整工作期。詎被告於 95年7 月28日中途離職,並未做滿完整工作期,已違反合約 之約定,惟被告之工資原告仍已為給付並無積欠,另按暑期 工讀輔導老師薪資計算辦法第A條第4項之約定,中途離職者 ,必須賠償原告教育訓練費用10000元之損害賠償,然被告 於95年7月28日中途離職且造成原告之損害,被告依約定應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相當於民法第250條違約金10000 元。又 訓練期間,原告之3位繳育人員為訓練新進人員,致無法專 心從事業務銷售,因此減少業務量及影響公司之營運,且該 3位人員之業績從95年1月至7月,其平均業績產值共20000元 ,若非因為訓練工讀生,業績亦不會減少,對原告之損失有 因果關係,因此該部分之損失,原告向被告請求20000元。 按本件僱傭契約之未能履行,係因被告為約所致,依民法第 250條規定,被告自應支付違約金,並負擔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 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於違約中途離職乙節,亦 不爭執,惟辯稱違約金過高云云。經查:依原告所提員工聘 雇合約書關於薪資計算第四條規定:「中途離職者,必需賠 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壹萬元整(如做滿完整工作期者,此教 育訓練費用由公司內部吸收)。」等語依該規定之精神,顯



係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本院審酌被告於原告公司擔任 工讀生期間並無任何違失,及被告該期工讀至95年9月15日 結束,而被告提前於同年7月28日中途離職,因認前揭違約 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5000元為適當。
二、從而,原告請求之金額於5,000元之範圍內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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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