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70號
TYDV,106,司促,13370,201707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債 務 人 張秋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玖佰肆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參萬伍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