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秋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予寶榮國際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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