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96年度,12號
TPSV,96,台職,12,20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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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甲○○○○○○○○○○○○○○○MAF公司
      Corp.)
          , U.S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乙○○即己○○)
上列聲請人因與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變更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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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