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6年度,291號
TPSV,96,台聲,291,20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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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 請 人 精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
(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
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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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