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75號
TYDV,106,司促,13275,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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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5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清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紫柔蔡阿雪、羅世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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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