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邑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阮淑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公司之代理人所
蓋章之印文與委任狀所載不同。故請債權人公司之代理人於
本件聲請狀底蓋章(代理人所蓋章之印文須與委任狀相符)
,或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
經債權人公司之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代理人所蓋章之印文
須與委任狀相符),或提出委任狀(代理人所蓋章之印文須
與聲請狀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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