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債 權 人 林伯禎
債 務 人 黃柏蓉
兼法定代理 黃玉麟
人
債 務 人 吳承鴻
兼法定代理 吳嘉烜
人
債 務 人 吳承遠
兼法定代理 吳嘉烜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柏蓉、黃玉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參拾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承鴻、吳嘉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參拾萬零玖佰肆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承遠、吳嘉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參拾萬零玖佰肆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
圍內,另二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