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6年度,561號
CHEV,96,彰小,561,200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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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561號
原   告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段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其中新台幣50,000元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另新台幣50,000元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95年5月31日 、付款人誠泰商業銀行西門分行、票號DC0000000號、面額 新台幣(下同)50,000元支票1張,及發票日95年7月31日、 付款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湖分行、票號QF0000000號、面 額50,000元支票1張,經原告分別於95年6月1日及95年7月31 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 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 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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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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