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典範美學館
兼法定代理 呂淑媛 (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死亡)
人
債 務 人 卓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卓瑞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典範美學館發支付命令部分,未提出典範美學
館之合夥組織商業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經本院通知補
正,仍猶未提出其合夥組織商業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淑媛發
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呂淑媛業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
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
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序當事人能力,依前揭法
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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