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96年度,45號
GSEV,96,岡調,45,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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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各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 30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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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