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96年度,42號
ILEV,96,宜補,42,2007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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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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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