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50號
TYDV,105,訴,950,2017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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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志揚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壹世代有限公司李克森間請求撤銷詐害
債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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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世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