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傅一正
陳俊華
被 告 蔡踵泆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五八號違反電業法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違反電業法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繼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 105 年1 月26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電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現由臺 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658 號審理中。因該犯罪嫌 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於前揭刑事案件終結前,有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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