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李建廷
被 告 楊惠竹即聖隆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尤文和
被 告 尤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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