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張榮發
訴訟代理人 黃秀緞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戴節容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張榮興
張榮華
張美卿
張菊香
楊張菊英
張美慧
張瀛方
張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