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陳德虎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 代理 人 辛佩羿律師
林柏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陳正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
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