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8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8,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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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惠琳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經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債務 人名下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新台幣(下同)45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經債務人解繳前揭保 單等值現金21,640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 變價完畢,財產總數額為21,685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 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 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 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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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