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4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4,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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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蕭仰亨
代 理 人 陳育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 100 、101 年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2 、10 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財產 有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17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臺幣( 下同) 33,877元、債務人父親 身故保險金48,205元,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就前開股票部分由 第三人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依票面金額165,000 元買回, 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由本院發文該公司逕予解約,債務人受 領父親保險金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用以清償,有債權 人會議筆錄、105 年10月11日函、105 年12月20日函、網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9 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 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



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共計24 7,082 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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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