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6年度,106號
NTEV,96,投補,106,200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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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09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640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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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