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09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640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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