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6年度,68號
NTEV,96,投簡,68,2007052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簡字第68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立償還協議書所載對原告之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週轉困 難,遂陸續向被告所經營之三民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 五百一十萬元,原告陸續清償一百三十萬元後,尚餘三百 八十萬元未清償。原告共簽發面額一百萬元(票號:TA00 00000)、面額一百三十萬元(票號:TA0000000)、面額 一百五十萬元(票號:TA0000000)之支票三紙予被告為 支付工具,同時交付面額一百萬元(票號:TH0000000) 、面額一百三十萬元(票號:TH0000000)、面額一百五 十萬元(票號:TH0000000)之本票三紙供上開借款之擔 保。後因原告經商失利無法還款,遂轉赴中國大陸謀生, 被告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中國大陸與原告就上開三 百八十萬債權達成和解,並簽立償還協議書,由原告給付 被告四十五萬元以清償上開三百八十萬元之債務,原告並 依約交付四十五萬元予被告。則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之 規定,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已因和解而消滅。惟嗣後被告 又反悔,不顧金錢債權業已消滅之事實,屢次委託討債公 司請求原告再多付金錢,為此,原告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上開三百八十 萬元金錢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陳 述。
二、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



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 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二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本票票據債 權不存在,被告迭以系爭債權對原告催討,如不訴請確認 ,則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認,不得謂原告在私法 上之地位無受侵害之危險。揆之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符, 合先說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其已依兩 造償還協議書約定清償四十五萬元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 償還協議書所載四十五萬元債權不存在;嗣於九十六年三 月十九日追加確認償還協議書中所協議之三百八十萬元債 權不存在。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 均為同一,依上開規定其訴之追加為合法,應予准許。(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 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立之償還協議書記載:茲 因債務人丁○○廖秀美(即原告)積欠債權人柯明田、柯 秀貞、甲○○三百八十萬元,經雙方協議,以四十五萬元整 ,達成和解,一次付清,空口無憑,特立此據,有償還協議 書乙紙在卷可證。該協議書具有和解契約之性質,依上開規 定,則有債權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而原告嗣依該協議 書履行一次付清四十五萬元之義務,有收據乙紙在卷可證, 是上開償還協議書所載被告對原告之三百八十萬債權已因和 解、清償而歸於消滅,堪予認定。
四、綜上所述,兩造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立償還協議書所 載被告對原告之三百八十萬元之債權,已因原告履行和解契 約而消滅。從而,原告請求判決確認上開三百八十萬元債權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三萬八千六百二十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