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陳彥廷律師
劉玉玲
被 告 宋進臻
周亞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參 加 人 陳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協商室試行調解,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應親自到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