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5號
原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張浩震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許英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協商室試行調解,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親自到場。當日另通知證人吳美珠、吳美玲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