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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