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20號
TYDV,103,重訴,520,2017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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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馬世光
      陳惠美
被 上訴人 馬勵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敏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慧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靜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馬勵志等因103 年重訴字第520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48,827,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566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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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