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47號
TYDV,101,訴,1647,201707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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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慈善寺
法定代理人 楊碧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陳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燕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得向本股
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
按變更或追加後之被告人數附具書狀繕本到院)。
應補正事項:
一、按共有物分割係屬處分行為,起訴狀及陳報狀中被告「陳葉
  素梅」、「傅祖桂」、「葉佐訓」、「葉步正」等人業已死
  亡,原告歷次書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即
  未完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重行提出「完整
  」、「適當」、「明確」之聲明(如為變價分割,請表列每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
  併聲明)。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
  院,並按原告嗣後取得應有部分,補繳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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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