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被 告 方孟堯
方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黃志仁
被 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律師
被 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帥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四頁附表一分割方法欄第2 點倒數2 行關於「超過部分由方孟哲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超過部分由方孟超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 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