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楊子杰
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律師
被 告 楊少文
(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671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少文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 易字第425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