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秩字,96年度,26號
NHEM,96,湖秩,26,2007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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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6年5
月29日以北縣警汐刑字第09600164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內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6年5月29日凌晨0時至1時許。(二)地點:台北縣台北縣汐止市○○○路176巷7弄附近。(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內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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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