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6年度,411號
CLEV,96,壢小,411,200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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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4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鍾亞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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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