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5號
聲請人即受
扣押處分人 何玥緹(原名何妤珠)
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因犯罪嫌疑人林克臻詐欺案件(本院
105 年度聲扣字第8 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 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 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然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 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持本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 8 號裁定,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號11樓之1 房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10月17日刑偵七(一)字第1053603145號函暨所附高雄市 楠梓地政事務所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 單附卷可參。茲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於民國 106 年6 月30日就本案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810、68 03、21219 、24393 、25163 、25818 、27690 號),有該 案起訴書、犯罪嫌疑人林克臻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已無從審究本件解除扣押 命令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另行向事實審法院即承審合 議庭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