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6131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壹仟肆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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