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6年度,6131號
SJEV,96,重簡,6131,200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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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6131號
原   告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壹仟肆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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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