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53號
TYDM,106,聲判,53,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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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姿穎
被   告 王元全
      張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3878號駁回聲請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40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復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立法理由謂:「為防 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 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是告訴人於聲請 再議經駁回後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除應 於收受處分書後之10日內為之外,尚必須委任律師以提出聲 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方得認其聲請為合法,乃刑事訴訟法 增訂交付審判相關條文所明定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因此聲 請交付審判之人若未委任律師代理即自行提出理由狀而聲請 交付審判,其聲請程序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法即應予 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刑事類提案第 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姿穎以被告王元全張曉華涉犯侵 占等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 該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405 號不起訴處分後, 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 度上聲議字第3878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等情,有上開處分書 影本在卷足憑。然聲請人不服該駁回處分,於106 年6 月29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時,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此有聲 請交付審判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即非 適法,且為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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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