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文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文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2 月,於民國105 年 3 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 年7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 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受刑人於105 年3 月 20日入監執行(其間另有執行感化教育),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7 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6 年11月5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0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681 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