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智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7月14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金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迭經臺灣高等 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89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 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桃交簡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入監服 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 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31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嘉義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 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