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42號
TYDM,106,聲,2442,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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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國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國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國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6 年7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 17175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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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