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34號
TYDM,106,聲,2434,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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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宗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並於 民國104 年7 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 年7 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757 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5 月16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故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4 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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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