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6年度,259號
FSEV,96,鳳補,259,200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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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4,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及提出被告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
  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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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