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222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榮行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2,89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 元,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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