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859號
FSEV,96,鳳簡,859,2007062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59 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
│編號│ 發票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利息請求起迄日 │
├──┼─────┼────┼────┼────┼────────┤
│ 1 │318,500元 │96.3.05 │96.3.5 │0000000 │96年3月5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2 │430,000元 │96.3.31 │96.3.31 │0000000 │96年4月2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3 │395,200元 │96.4.15 │96.4.15 │0000000 │96年4月16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 │
├──┼─────┼────┼────┼────┼────────┤
│ 4 │671,800元 │96.5.21 │96.5.21 │0000000 │96年5月21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 │
├──┴─────┴────┴────┴────┴────────┤
│合計:壹佰捌拾壹萬伍仟伍佰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