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45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庭給付貳萬元由聲請人收受,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
,不另給據。另肆萬元自民國(下同)96年7 月5 日起按月
於每月5 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