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部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260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6 月20日上午10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
主張五年時效抗辯。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承育